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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環評司負責人就《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修訂答記者問

發布者:華騏環保 發布時間:2018-08-21  

08/21
2018
來源:環境保護
 
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4號,以下簡稱《公參辦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為使社會各界更加深入了解《公參辦法》修訂背景、原則和內容等,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2006年《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頒布實施,迄今已施行12年了,請問這次修訂是基于什么考慮?
 
答:2006年2月,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發〔2006〕2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首次對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辦法自施行以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全面開展,極大調動了公眾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暢通了公眾環境保護訴求表達渠道,維護了公眾環境權益,得到社會廣泛認可。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面臨新的形勢和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作為保障人民群眾環境保護權益的有力手段、構建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的有效途徑,作用將愈發重要。同時,也需要進一步優化適應。
 
一是環評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對環評公參對象范圍、形式、公開內容、監管等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
 
二是公眾的環境意識不斷增強,通過參與環評維護自身環境權益的主動性不斷增加,環評公參被泛化的問題亟待解決,如征地拆遷、就業、財產等非環保利益和訴求通過環評集中表達;
 
三是項目環評公參實踐中存在的責任主體不明、定位不清、紙質問卷調查流于形式、公眾意見反饋機制不健全、公參過程弄虛作假、違法成本低等問題突出。因此,生態環境部決定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將其納入了“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方案,列為部重點工作,修訂出臺《公參辦法》。
 
問:社會上十分關心辦法的修訂,能否簡單介紹下修訂過程?
 
答:生態環境部高度重視辦法的修訂,自2015年就啟動了相關的前期調研、座談、收集國內外環評公參資料等工作,多次組織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環評機構、環保NGO、環評及法律專家等進行專題討論,堅持“依法依規、問題導向、突出重點、保障充分”的原則,于2016年3月,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2016年4月,生態環境部就征求意見稿書面征求了包括省級及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部內相關司局及部直屬單位、建設單位、環評機構、行業技術支持部門等共118家單位意見,并同步在中國環境影響評價網開展了為期30日的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活動。公眾廣泛關注,反饋了數百條很好的意見。我們對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和統籌考慮,并對《公參辦法》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2017年以來,我們再次組織對立法中的關鍵問題進行了專家論證,對部分重點地區進行了實地調研,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內容,聽取了相關方面的意見。2018年4月,送審稿通過生態環境部部務會審議,并印發施行。
 
問:能介紹下修訂的主要內容嗎?
 
答:2006年的《暫行辦法》內容包括5章40條,新的《公參辦法》共34條,不再分章節。《公參辦法》主要針對建設項目環評公參相關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更加明確的規定了建設單位主體責任,由其對公參組織實施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將聽取意見的公眾范圍明確為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優先保障受影響公眾參與的權力,并鼓勵建設單位聽取范圍外公眾的意見,保障更廣泛公眾的參與權力;進一步將信息公開的方式細化為網絡、報紙、張貼公告等三種方式;明確了公眾意見的作用,優化了公眾意見調查方式,建立健全了公眾意見采納或不采納反饋方式,針對弄虛作假提出了懲戒措施,確保公眾參與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全面優化了參與程序細節,實施分類公參,不斷提高效率;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評行政許可的公眾參與進行了明確等。
 
通過修訂,進一步優化建設項目環評公參,解決公眾參與主體不清、范圍和定位不明、流于形式、弄虛作假、違法成本低、有效性受到質疑等突出問題,增強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公參辦法》對規劃環評的公眾參與相關規定未作原則性調整,主要是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執行。
 
問:修訂后,如何強化對公眾參與的保障和監督?
 
答:為保障公眾參與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新的《公參辦法》做了如下規定:
 
一是要求建設單位單獨編制公眾參與說明,并納入環評審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和舉報,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真對待公眾意見;
 
二是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審查義務,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公眾參與說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眾參與程序是否符合《公參辦法》規定進行審查;
 
三是嚴懲違法和失信行為,對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情形,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成建設單位重新征求公眾意見,退回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公參過程中弄虛作假,致使公眾參與說明內容嚴重失實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該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失信信息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上述措施也是對公眾參與是否充分的保障和救濟措施,遏制環評公參弄虛作假等行為,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問:這次修訂在提高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方面有哪些考慮?
 
答:為進一步提高公眾參與的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此次修訂中做了以下考慮:一是取消了第一次信息公開的10個工作日的限制,優化部分參與程序;二是實施分類公參,對于公眾意見不多的項目,減少了程序;三是針對位于產業園區的項目,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在開展公眾參與過程中,適當簡化公參的程序和形式。通過上述規定,我們在充分保障公眾參與的前提下,盡最大努力提高公眾參與的效率,不斷優化營商環境。